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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科研仪器平台的共享机制


时间:2016-10-12 作者: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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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科研仪器平台的共享机制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到不同的资助方式和资助对象,但是总体而言做到了有法可依、规范运行。

(一)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两大分类及其法律依据

在美国,被要求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平台一般都是由联邦政府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而且是由政府科研机构、高校或其它非营利机构运营。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政府通过 “研发合同”(ResearchandDevelopmentContracting)方式在相应研发项目中采购的仪器设备或科学设施(以下简称为“合同采购类平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联邦政府与平台依托单位签订研发合同,研发活动主要服务于联邦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这类研发项目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要依据《联邦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府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除了这一基本法律依据外,代表联邦政府出资的各科研管理部门也会制定一些与本领域相关的资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例如《能源部资产管理规定》等。


第二类是联邦政府以拨款和合作协议(GrantsandCooperativeAgreements)的方式,在被资助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研发项目中购置的仪器设备或科学设施(下文中简称为“拨款合作类平台”)。与第一类不同,这类研发项目不是直接为联邦政府的利益服务,但是其研发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仪器设备共享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美国联邦预算管理办公室发布的 《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机构给予拨款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这一法规中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对仪器设备的产权、共享、收费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和规范。当然,资助部门也会制定一些具体的规章进行管理,例如美国能源部的《能源部财务资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国家科学基金资助条件》等。

显然,这两类仪器平台的政府出资方式、资助目的都不相同,政府出资的额度、平台的所有权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对这两类平台进行分别分析,以窥见美国科研仪器平台共享机制的全貌。

(二)合同采购类平台的共享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在合同采购类科研仪器平台上的投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政府对这些平台的投入,如《1988年高等教育机构研究设施现代化法》《200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授权法》、农业部《竞争性、特殊和设施研究拨款法》《研究设施法》等,都明确规定要加大对科研仪器设施的投资。

1.平台的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来源。

美国联邦政府的各大科研管理部门,包括能源部、航空航天局、农业部、自然科学基金等,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范畴负责对研发合同的立项进行管理。科研仪器平台的经费预算也来自于这些联邦政府部门,但是要通过国会的批准才能执行。

关键词:仪器仪表 测试测量 科研仪器平台    浏览量: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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