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装函〔2017〕215号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总体部署,按照《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的要求,现开展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中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三)项目须符合《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1)中相应模式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二、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示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5项。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5项。中央企业项目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2015-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