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5个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了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对企业购置相关监测仪器享有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根据相关政策,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4类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享有抵免税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其中,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环保一直是近几年国家关注的焦点。随着环境监测工作全面展开,国家对于仪器设备的使用标准和一些优惠政策随之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该仪器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其中包括4类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分别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国家加大优惠力度,鼓励企业积极购买环境类监测仪器,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环境污染。2008版《目录》涉及3项环境监测仪器,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最新版《目录》保留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同时新增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不难看出当前烟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水质重金属问题依然是环境治理的重点方向,该优惠政策出台即是为了满足当前环保治理的需求,进一步加速环境治理进程。
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本次优惠政策实施将大大降低企业购买仪器设备成本,缓解中小企业治污压力,对于环境监测工作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