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国家重要信息系统,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二十五)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十六)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七)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十八)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支持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我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提升产业支撑能力。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加快突破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