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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