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程师园地 » 正文

政府应加强工厂生产管理 立法实现全面监管


  来源: 仪器仪表商情网 时间:2015-09-12 作者:Stanford
分享到: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消防安全预评价等工作,除了加强信息的全面公开化建设外,还应其评价内容、评价、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鼓励一个中介机构对同一个项目开展上述预评价工作。如果可能,也可以将上述评价予以整合,既减少企业成本,也提高工作整合水平;协调甚至整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三同时”及其验收工作,形成协同化甚至一体化工作局面;协调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和生产安全防护距离,保护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安全。
       企业应强制安全风险保险制度
        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化解自身环境与安全风险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企业是市场主体,都有侥幸和逃避心理,政府的监管既不能面面俱到,也不能常态化覆盖,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建立强制性的企业安全风险保险制度,予以弥补。企业安全风险保险是一个综合性保险,包括职业卫生保险、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项内容。凡是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单位,不得许可运营。参加保险后,企业对企业和社会的安全风险就有了资金兜底,也稀释企业的财政风险。参加保险后,保险公司会加强专业化建设,参与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保险,那么企业必须停产。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和干涉,促进企业规范化运行。
在法律机制方面,拓展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建设,鼓励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构建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监管、消防监管和环境监管信息的沟通和自动预警;如有可能,将化学品环境安全监管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ollutantReleaseandTransferRegister,PRTR)与化学品的生产和上下游转移登记制度衔接起来甚至结合起来,形成全链条的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登记制度;开展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体化执法甚至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效率。
       在法律责任方面,可以借鉴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经验,总结各省、市、县三级已经出台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做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统一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衔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的制定工作,可以在《有毒有害物质安全和环境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作出一个衔接性规定,即:“地方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办法,适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实法治的轨道上。

关键词:    浏览量:751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