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消防安全预评价等工作,除了加强信息的全面公开化建设外,还应其评价内容、评价、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鼓励一个中介机构对同一个项目开展上述预评价工作。如果可能,也可以将上述评价予以整合,既减少企业成本,也提高工作整合水平;协调甚至整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三同时”及其验收工作,形成协同化甚至一体化工作局面;协调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和生产安全防护距离,保护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安全。
企业应强制安全风险保险制度
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化解自身环境与安全风险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企业是市场主体,都有侥幸和逃避心理,政府的监管既不能面面俱到,也不能常态化覆盖,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建立强制性的企业安全风险保险制度,予以弥补。企业安全风险保险是一个综合性保险,包括职业卫生保险、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项内容。凡是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单位,不得许可运营。参加保险后,企业对企业和社会的安全风险就有了资金兜底,也稀释企业的财政风险。参加保险后,保险公司会加强专业化建设,参与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保险,那么企业必须停产。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和干涉,促进企业规范化运行。
在法律机制方面,拓展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建设,鼓励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构建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监管、消防监管和环境监管信息的沟通和自动预警;如有可能,将化学品环境安全监管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ollutantReleaseandTransferRegister,PRTR)与化学品的生产和上下游转移登记制度衔接起来甚至结合起来,形成全链条的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登记制度;开展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体化执法甚至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效率。
在法律责任方面,可以借鉴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经验,总结各省、市、县三级已经出台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做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统一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衔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的制定工作,可以在《有毒有害物质安全和环境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作出一个衔接性规定,即:“地方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办法,适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实法治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