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领域。1980年,原国家标准局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共同派员组团参加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ILAC),国际认可活动在我国开始萌芽。1985年,开始推行实验室认可制度。
2.认证认可工作全面推行阶段(1991—2001年)
1991年5月,国务院第83号令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由试点起步进入了全面规范推行的新阶段。
——认证领域。这一阶段,除全面建立和实施产品认证外,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相继建立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制度。
在这一时期,最有影响的认证制度是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国产品安全准入为主的“长城标志”认证制度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针对进口商品安全准入的“CCIB标志”认证制度。
——认可领域。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相继成立了中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和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开展国内市场的认可工作;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继成立了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中国进出口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开展进出口领域的认可工作。
3.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实施阶段(2001年至今)
我国从国际上引入认证认可制度后,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不同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分别推行,客观上造成各自为政、多头管理、重复认证等一系列弊端。最为突出的是,由于当时内外贸市场分割,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分别实施两套不同的认证制度,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入世”谈判时,这一问题成为谈判焦点。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我国政府作出了统一建立产品认证制度的承诺,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条款多达23项。2001年8月,为了适应我国“入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检总局,并成立国家认监委,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管理体系。
——管理部门统一:国家认监委作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法规统一:200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认证认可条例》,该条例建立了既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认证认可管理制度。
——认证体系统一: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核心,建立了国家统一管理的认证制度体系。2002年5月,国家正式实施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核心是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以此取代“CCIB标志”认证和“长城标志”认证。
——认可体系统一:2002年8月,在原进出口和国内两套认可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认可体系;2006年3月,为适应国际认可组织的要求和变化,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合并,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作为唯一的国家认可机构。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进入新时代。
(二)工作体系
认监委成立以来,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发展实际,构建了与国际全面接轨的认证认可体系,全方位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有目共瞩的积极作用。
1.法律体系。建立了以《认证认可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已有19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14部规章明确写入认证认可的条款。
2.制度体系。依据国际规则和国情实际,建立了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国家认可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等,全面涵盖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共覆盖19大类142种产品;自愿性认证共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体系3大类49项小类;认可共包括12项基础认可制度、27项专项认可制度。
3.组织体系。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 原则,建立了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作为主管部门、相关部委和单位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全国各地认证监管部门作为执法监督主体、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的组织机构体系。
4.监管体系。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