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些项目业主要求采用带现场显示功能的区域报警器,一般8~12点,每个通道都显示对应的检测器状态,并且能组态进行声光报警,现场检测器需硬线接入此类区域报警器,这与中控室GDS功能相重复。如果先进区域报警器,区域报警器损坏是否会影响控制室GDS系统,如何处理此类带现场显示功能区域报警器与控制室GDS之间的关系?联锁如何设计和实施?希望给出一个带显示操作功能区域报警器与控制室GDS之间关系的典型系统图。
答:项目业主要求采用带现场显示功能的区域报警器时,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可执行业主要求;带现场显示功能区域报警器还是视作为区域报警器,仍可由控制室的控制器操作,也可视为新加的现场辅助操作台。功能重复则是业主的设计要求,技术上应该可以实现。
13、区域报警器报警闪光颜色,条文解释中:火灾报警为红色,气体报警为蓝色、事故报警为黄色。实际使用中,现场需区别有毒气体报警和可燃气体报警,以及氧气报警。事故报警使用条件是什么,未明确?请明确规定火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报警闪光颜色。明确事故报警使用条件。
答:本标准涉及的用户多,各用户常有自己的声光报警技术要求。本标准只是提出区域报警器报警闪光颜色与其他报警需区别开来的要求,具体项目设计中,颜色问题应与业主协商确定。
14、区域报警器没有联锁原则是什么?
答:区域报警器只是GDS 系统的二级报警执行机构,没有联锁问题。
15、有个小项目, 业主让区域报警器的灯和现场检测点一对一设置,是否合理?
答:业主要求,不是合理与否的问题,可通过检测器带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来实现。注意,项目的GDS 系统设计仍需满足标准中其他的GDS 设计要求。
16、关于控制室/机柜间新风入口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设计方案,联锁关系等,如何实施?信号是否进SIS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内还是GDS系统实现联锁?检测器是否按控制室空气质量要求设置H2S、CL2等检测器?
答:关于控制室/机柜间新风入口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设计方案,联锁关系等,建议按SIS系统的回路设计。根据项目气体组分特点,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头,探头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完整性要求。如果业主另有管理方案要求,应按业主要求执行。
17、规范列表可否给出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二级报警、量程?
答: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要求,本标准不宜统得太死。
18、根据新规范,目前大多数介质从原来比空气重,变为略重及略轻,这样范围缩小后,都变为了以释放源为基准设置检测器,这样大大增加了设计工作及检测器安装难度。
根据新规范,目前某试点项目工作流程如下:
工艺专业提出具有释放源的管线表、放空口编号、分析取样点位号、调节阀门位号,并标出每个管线及释放点有毒可燃介质种类,提给配管及自控专业。
配管专业根据工艺提的管线表号,具体标出所在管线具有释放源的位置,连同阀门等位置返给自控专业。
自控专业拿到配管释放点条件,将点撒到布置图上,开始进行检测器的设置。每个释放点可能有多种介质(如CO,H2,H2S,NH3),需要用不同符号加以区分点在释放源位置,通过根据检测器所能覆盖的半径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检测器。
在制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以上流程及标准要求,同一空间可能存在多个释放点,但设置一个检测器无法包含的情况,同一空间可能需要设置两个或多个检测器,但是有的释放源位置比较尴尬,检测器又要考虑不挡路,不悬空等情况,需要移到好安装固定的地方,这样有些释放点就可能包含不住或可能需要增加检测器的数量来满足要求,是否可以再明确深化一下释放源的设置,因为现在工艺专业按照标准,所有的调节阀都作为的释放源(具体哪些是经常操作的阀门没人愿意承担责任),另外一些比较高的放空口或室外的高塔上的释放口,是否可以明确不需要设置检测器,因为人很少去或者高出风大空旷,很难聚集气体。
对于现在比较多的比空气略重及略轻的介质以释放源为基准,例如H2S以前是比空气重,直接以楼板或地面为基准设置检测器比较方便,根据新规范,H2S变为比空气略重,这样就要以释放源为基准,释放源经常一个空间好几个释放点,检测器设置比较难(考虑要包含附件的检测点,但有时又得考虑安装,个别的点覆盖不上),安装施工也是问题(释放源高度不一,检测器高度也设置的五花八门,考虑支撑等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