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号)
第21条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05、《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1部分: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应用编程要求;》(GB/T21109.1-2022/IEC 61511-1:2016) 第3.2.3 条要求,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PCS对来自过程及其相关设备、其他可编程系统和/或操作员的输入信号作出响应并生成输出信号使过程及其相关设备按照期望的方式运行的系统,但它不执行任何SIF。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1部分: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软件要求》(GB/T 21109.1-2007 /IEC 61511-1:2003)第3.2.3条要求,DCS系统不执行任何被声明SIL≥1的仪表安全功能。
06、《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第8.2.1条 SIL 1级安全仪表功能,逻辑控制器宜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分开。8.2.2 SIL 2级安全仪表功能,逻辑控制器应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分开。
07、《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2023年修订稿,未正式颁布实施)
第8.2.1 条 SIL 1级安全仪表功能,逻辑控制器应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分开。
综合以上,若按目前标准规范要求,涉及到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涉及的SIF回路,若完整性等级为SIL1的,结合目前规范有“宜”和“应”独立设置的要求,今后可能会全部“应”独立设置的要求,建议增设独立的SIS系统来实现其安全功能。
按国家监管要求,40号令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116号文: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88号文:“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应设置安全仪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