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民航计量检定机构的数据管理要求
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明确民航计量检定机构的数据管理要求,规定:“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数据、结果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测量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民航计量检定机构要求
明确强制检定的工作要求。上位法仅规定了强制检定工作的要求,根据上位法及民航工作实际,对强制检定工作进行要求。规定:“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并获得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授权”。删去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承接中国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国外技术机构,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组织认可工作”。计量检定工作授权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国民航局无相关审批职责。修改后,民航计量检定工作更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明确计量人员的管理要求。依据上位法,落实计量检定员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计量人员管理要求,删去原规定第五章“计量人员”,规定:“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获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取消原规定第十八条“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民航总局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民用航空行业内部的计量检定、修理、测试及仲裁等工作”。
明确计量检定的工作依据。根据上位法,规定:“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 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
明确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原则、编制流程和发布公开要求,更好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创新奖励
为鼓励计量技术创新,规定:“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依据上位法,明确民航计量监管对象。删去原规定第十九条“飞机维修许可及产品生产许可,新建、扩建机场,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删去原规定第二十条“新研制的民用航空行业专用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删去原规定第二十一条“凡引进新型飞机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国内无法解决的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和计量测试技术资料。计量部门应参与飞机或设备的引进工作,负责对应配套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资料进行验收”,规定:“民航局对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修改后,民航计量监管工作更加贴合工作实际,更好服务行业发展。
第十七条 罚则
根据上位法,结合中国民航局计量监管职责,对违法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罚则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超越上位法规定范围的,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附则
增加了“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民航计量检定机构”、“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民航行政机关”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