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管执法。新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以及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开展节能监察、能效专项诊断服务等,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改造。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加大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新建厂房、改造厂区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