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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全文


  来源: 广东人大 时间:2024-08-06 编辑: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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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处理措施。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驻粤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在科研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与科研机构适用同等政策。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关键词:科技创新    浏览量: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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