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处理措施。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驻粤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在科研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与科研机构适用同等政策。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