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要点速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
◉鼓励中央企业自建电子商城。
◉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开展联合采购。
◉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中央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指导意见》要求,央企坚持依法合规采购、坚持公平公正、坚持竞争择优、坚持协同高效。同时从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除招标方式外的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定义及适用范围:
询比采购。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竞价采购。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谈判采购。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直接采购。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央企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采用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指导意见》鼓励央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央企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央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指导意见》称,要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的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中央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