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立、改、废”过程中,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
与此同时,还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