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消息,近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两项新规范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九次理事会通过,并正式发布。协会将在国家认监委领导下开展组织实施本规范的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检测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及相关工作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
第三条检测机构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本规范,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同时自愿遵守本规定的共同约定和对社会公众的集体承诺。
第二章检测机构自律机制要求
第五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委员会设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工作组,专题研究检测机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提出本规范组织实施、监督、修订方面的建议。
工作组可根据需要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协调解决因方法、程序、设备差异引发的市场竞争争议矛盾,各专业小组遵循统一的工作和议事机制。
第六条检测机构对检测业务实施中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操作性问题,常规情况下按有关规范、规则、要求实施。有争议时,机构间应先行相互通报与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通过协会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
第七条检测机构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在日常管理中倡导检测行为自律、诚信公正的文化,在管理制度中应当纳入与检测行为自律、诚信以及公正有关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得仅以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在协会的组织下,积极参加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机制的建设运行。
(一)应积极参与制订行业自律有关的各种规则、公约、行为规范,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诚信建设、信息公开、互动促进、监督激励等自律机制建设。
(二)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有关程序,对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就自身服务行为向全社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各相关方对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
(三)应积极与提供服务相关方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自觉接受协会以及同行业机构监督,促进信息传递,增强信任。
(四)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认证认可行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积极参与认证检测行业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展示等活动,通过互动机制来获取公众和社会舆论对认证检测行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