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申报。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组织申报本区域拟承担的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确定承担组织协调本辖区专项监察任务的节能监察机构,填写任务申报表及拟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于6月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经费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评审、统筹确定各地专项任务及补助经费,并将专项监察任务下发至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补助经费直接下达至各省确定的节能监察机构。
(三)组织实施。各地根据专项监察任务通知要求,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专项监察任务。
(四)工作总结。各地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上报本地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含每家企业监察报告以及专项任务监察结果汇总表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按时完成监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实施监察。在实施工作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和方式方法,实施好各项节能专项监察任务,确保依据合法、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和处理得当。同时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和记录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情况,确保监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专项监察补助资金的监管,设立专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
(四)做好宣传总结。各地区要注重总结专项监察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政策建议,并及时报我部。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节能监察机构在实施专项监
察过程中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工业节能监察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