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采购类平台所依托的研发项目是直接为联邦政府的利益服务,因此平台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一般都由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其购置费和运行费通常都由联邦政府部门全额支持。
2.平台的产权界定。
根据合同签署对象,即平台依托单位的不同,产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平台依托单位为政府资助的研发中 心 (FederallyFundedResearchandDevelopmentCenters,FFRDC)和国家实验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研发合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平台,其所有权归联邦政府,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只有使用权,并依据有关国家资产管理标准和使用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二是平台依托单位为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营利机构。在这种情形下,产权归属又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对于价格在5000美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在征得联邦政府管理部门同意后,其所有权可归平台依托单位所有。
第二,对于价格为5000美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其产权要看政府部门和平台依托单位所签合同的具体约定。根据承担单位性质和研究任务特点不同,可以存在多种约定情况:一是仪器设备归平台依托单位所有;二是仪器设备归平台依托单位所有,但政府有权在项目结束后的12个月内将仪器设备转给第三方;三是仪器设备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3.平台依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联邦政府采购法》中对平台依托单位所占有政府资产(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首先要坚持几条基本原则:一是最大程度地消除平台依托单位因占用政府资产带来的竞争优势,避免不公平竞争。二是要求平台依托单位最大程度地利用政府资产来履行合同内容,并应依据政府资产管理标准对政府资产进行管理。三是保证平台依托单位所占有的政府资产可以最大程度地在联邦政府部门中再利用。
从平台依托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来看,主要是4条规定:一是要将政府资产最大程度地用来履行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合同。二是依据合同条款直接对政府资产管理负责,并依据政府资产管理标准建立政府资产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需经相关联邦政府部门的批准。三是应依据相关要求对政府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相关联邦政府部门报告。四是应对政府资产的丢失、损坏和不正当使用负有责任。
4.平台的共享及收费机制。
合同采购类平台的依托单位有责任最大化提高平台的使用效率,因此有义务促进平台的开放共享。对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只要来自于对平台依托单位的绩效考核机制。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国家实验室进行考核,并以考核为依据拨付运行维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