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开放了更多对汽车领域和新能源汽车电池方面的外资准入限制。比如,中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再出现在鼓励类清单当中,同时该条目也没有出现在负面清单当中。
这表明能量型动力电池属于“自由状态”,没有特殊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外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能量型动力电池的独资生产。科技部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专项特聘专家王秉刚曾向媒体表示,取消新能源汽车电池外资准入的限制,符合国家总体对外开放战略方针,行业需要得到充分竞争,一味的政策保护无法培育出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企业。
以更开放的态度面对市场
严管并非最终的目的,更不是要把企业管死,而是要鼓励好的企业更好。《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立项等政策以更开放的态度支持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
在财政补贴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政策扶植优秀企业的目的。刚颁布不久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从通知细则来看,补贴将设上限,并采取事后清算的方式。重要的是,结合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当提高推荐目录车型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补贴政策扶优扶强的导向作用。
新补贴要求企业在补贴退坡的大背景下,整车、动力电池、电池、电控等多方面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技术提升了才能相应地获得更多的补贴。这也是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补贴方案与之前最大的不同点。
鼓励优秀企业发展的政策在“积分管理制度”中更有所体现,在去年颁布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这两个办法就充分体现了政府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思路的转变,由补贴激励转为恩威并济,由过往的财政补贴转为对车企的配额约束,由他驱到自驱,有望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化、法制化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