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术语”中新增“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测量精密度”等3个术语,并对其他术语按照JJF1001-2011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3.完善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计量标准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依据,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方面的内容。在人员方面,对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进行了修订。
由于2016年6月国务院取消了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所以本次修订不再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持有计量检定员证,而是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满足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检定或校准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要求。
5.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进行了修订。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归纳为“核查标准法”、“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法”、“控制图法”、“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图表考核法”5种,细化不同情况下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和判定要求。
6.对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中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应当依据JJF1059.1-2012。对于某些计量标准,如果需要,也可采用JJF1059.2-2012。并按照JJF1059.1-2012要求,对《规范》涉及“测量不确定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要求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各种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必要时,形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7.在文件集中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等作为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调整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对《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