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