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 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 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 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 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 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