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制造、进口、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涉及计量器具来溯源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属于计量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使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涉及破坏计量性能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或者伪造数据的,没收计量器具,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涉及残次零配件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 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销售,没收相关计量器具零配件或者装置,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涉及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涉及伪造证书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印、证的, 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