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标准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7月修订送审稿)


时间:2015-08-18 作者:五五
分享到:



第六十三条(涉及未授权技术机构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计量技术机构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执行计量检定和其他测试任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涉及来资质认定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资质认定, 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的, 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涉及出具虚假数据技术机构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友证部门撤销相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涉及计量技术人员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工作,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数据的;

()出具错误数据, 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违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等任务的。

违反本法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计量技术活动。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浏览量:635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