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涉及被检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处罚实施机关)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十条(信用记录)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灼单位及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定义术语)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量器具, 指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 用于进行测量的仪器、系统以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 指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 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
计量检定, 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 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计量校准,指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 其第一步走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 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型式批准, 指根据文件要求对测量仪器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 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
计量比对, 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计量技术规范, 指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 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