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与许可有关的期限要求) 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申请延续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收费) 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十四条(军用计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面向社会开展的计量工作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有关办法的制定) 与实施本法有关的管理办法、各种印、证、标志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