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进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 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制造、修理者义务) 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应当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
计量器具的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方面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对本法第十二条及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第二十二条(计量检定的委托) 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 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 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经营者申请计量检定。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依据)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计量校准依据)计量校准应当执行计量校准规范。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计量校准规范由各有关方根据需要并按照回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