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制定具体的量值溯源的管理办法,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
(二)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四)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证书;
(五)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六)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与计量活动有关的行为。
第四章 计量结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一般性要求) 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计量控制, 确保出具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和可追溯性, 并对出具的计量结果负责,保证诚信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