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标准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7月修订送审稿)


时间:2015-08-18 作者:五五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用能单位器具和数据要求) 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用能单位应当配备并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对各类能源资源进行分类计量, 开展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不得虚报、伪造、篡改能源资源计量数据。

第二十九条(能源效率计量检测)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的能源效率进行计量检测,保证其实际值与标注值相符。

第三十条(经营者计量要求) 经营者应当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确定的量值作为贸易结算依据。[pagebreak]

对可复现量值的商品, 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

第三十一条(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 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没有国家规定的,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值的, 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 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保证净含量的实际值与标注值相符。

国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鼓励其在商品包装上采用计量合格标志。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 出具计量结果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涉及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检测等技术活动的,应当由符合本法规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进行。

第三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职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计量技术机构。

国家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研究,为实施计量监督、促进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技术保证。

关键词:    浏览量:635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