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标准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7月修订送审稿)


时间:2015-08-18 作者:五五
分享到:



()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制度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计量校准义务)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约定的形式确定校准的有关事项。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中的各项记录,并对其出具的各项计量校准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三十九条(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

第四十条(资质认定内容)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有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有相应的工作场所、环境, 操作技能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禁止性规定)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

第四十二条(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关键词:    浏览量:635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