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
(2) 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
(3) 厂家和其授权代理商均可投标。若代理商投标,需出具所投主要产品(设备主机)所属厂家针对本项目的直接授权函,同时相关厂家失去其所授权产品的投标资格(厂家包括其在国内的独资公司。接受厂家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转授权,但需提供上述代理关系的证明。);
(4) 主要产品(设备主机)厂家对同一包授权参加投标的代理商不得超过一家,若授权两个(含)以上代理商,则所有的授权及其投标文件均无效;
(5) 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合格来源国,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 按本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9)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 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