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涉及运用中央和地方财政,实施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律和法规中,均应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参与编写申请报告、标书、审标、评标的专家三位一体,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生的失误、不当和违法的责任,并进一步明晣追究上述三方在不同阶段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处置细节,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要严惩。
4.鉴于我国每年运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招标采购的项目和金额都很多,这些都是纳税人的钱,当前正处体制的转轨期,而社会、经济、科技、领域、部门的发展和分工将越来越细,当今不少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是由政府行政部门或与行政部门有关联的单位剥离出来的,不仅缺少招标采购经验,连必要的法律法规都不熟,更谈不上对技术专业的了解,故他们最常用的一句话是:“我们是按程序执行的”。其实程序是形式,更重要的是招标、采购的宗旨和法理及与专家配合对专业技术的掌握,所以建议恢复对代理机构的资质、能力和从事具体代理业务的审核,对业务的划分宜细,可参考我国科学技术的分类並结合产业、领域和部门的分类,绝不宜笼统。
5.鉴于当今科学技术发展飞速,其学科和技术分类越来越细、越专,有的已细化到三级学科,就专家而言,通才已绝迹,而且同一种仪器设备,既有其硬、软件技术上的技术专家,又有各领域的应用技术专家,所以单凭技术职称,很难判断其是否适应承担某项目、某具体仪器设备的招评标工作,必须从所学专业、从事专业、专长和业绩四方面判断所聘专家是否对口。我曾试用“百度一下”並结合专家所属单位的门户网站,三次查检所公示专家的专业和专长等,约有三分之一基本对口,三分之一以上根本不对口或榜上无名,其他有的仅沾上一点边(有的仅是人事关系的边)。我也理解财政部或发改委等部门要构建专业分类很细的庞大的专家库是很困难的,特此建议:
(1)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或三名同专业的专家(可用著名官方网站检索确定)推荐为基础;
(2)以上述资料为基础,各省(市)、部委或领域可分别建立细分专业、专长的专家库,对每位专家、必须具有所学专业、从事专业、专长和反映专长的业绩材料;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发改委可汇总並择优建立国家级的专家库;
(3)对各级专家库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並签署保密合同后,发以聘书,承担光荣任务。专家库应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业务不称职的予以淘汰。
6. 参照国际经验,世界银行在开始集成招标投标范本时,就有扶植和保护贷款使用国幼稚工业的明确规定,美国在30年代初期就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至今仍适用,宗旨是:“扶植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隨之澳、奧、意、瑞、比各国都制定一系列法律,旨在对本国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即使美国和欧盟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时,都对本国公共采购市场对外开放做了很多保留。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一些主要产业还很幼稚,缺乏国际竞争力,尤其需要保护。我国仪器仪表产业更属幼稚工业,虽然在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的规定,但不够明晣,应进一步加强。现举一小例,如在当今招标公告的招标货物表的一栏“是否进口”中,有的直标为“进口”和空白,如同一棍子打死国产品。建议改为更具包容性的分别标为“可进口”和“拟国产”。
7. 为大力加强以法治国、以法兴国的大政方略,现行的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中有比较明晣的政府行政部门对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检查的规定。但我认为这些不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还应充分运用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除已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招标事项的公布、公示之外,还应赋予並鼓励社会人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工作的专家和供货商的不妥、不当、甚至潜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制的质疑、监督甚至举报。同时责成受质疑、监督、举报的,应认真核查、澄清、答复有关纠正和处置详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並公布以上内容。
8. 鉴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十多年了,此后发布了一些行政法令,其中有的也有十多年了。十多年来我国和国际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我国又正处于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我建议在适当时候,结合新时代的特点和需求,修订《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並将现行的红头文件也纳入上述两个大法之中,构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完善的法典,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