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执行。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或批量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3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18)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甘肃省有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2017年—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1、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2、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