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四项标准分别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 -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1-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通过热解析等方式经气相色谱分离,并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质谱检测器(MSD)进行检测,就可以得到挥发性有机物各组分的浓度。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引用了《GB/T 30431 实验室气相色谱仪》、《GB/T 33864 质谱仪通用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和《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文件中的条款。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标准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引用了《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设计、生产和检测。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标准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及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主要有:《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