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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仪不再强制检定,但仍是检查整改重点项目


  来源: 仪表圈 时间:2021-08-26 编辑:仪器仪表W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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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后,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定期检定应当具体怎么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目前关于气体检测报警的标准规范主要有以下文件:

《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Z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JJG 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SY 6503-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在没有对上述5个标准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应急管理部在2019年发布的78号文《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其中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如下:


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这里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但是定期没有透漏具体时间间隔,只是说了按规定周期,也就是说有明文规定的周期,应当按照明文规定周期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周期,那就按照不超过一年来执行。


但是在这个要求所依据的标准规范里,居然是空白。什么意思呢,难道相关部门也无法找到支撑的标准规范吗?


我们不妨试着缕缕,首先从规定周期寻找突破口:

对于可燃气体来说,《JJG 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明确规定了仪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

对于有毒气体来说,《GBZ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第7.4条规定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


那么计量又是怎么要求的呢?


查《JJF 1433-2013 氯气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

《JJF 1674-2017 苯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

《JJG 551-2003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 695-2019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 1022-2016 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 915-2008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标准


周期均规定为一年。根据上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其检定周期基本上还是和78号文相吻合的。


以上文字内容,解决了企业进行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法定义务属性,同时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周期问题。


那么剩下的也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检定工作应当有谁来做。我们先从最权威的法律着手: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户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欢迎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面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九条款的内容信息量比较丰富,基本上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器具的非强制检定实施主体(使用单位),也就是说,如果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检定,如果没有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应当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


换句话说,无论是否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都应当进行定期检定,只是执行主体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说,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话,就可以不用检定了。


那么国务院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是怎么规定的呢?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被列入了呢?


我们继续看一份文件:


2019年10月,机构改革之后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48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其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如下:


根据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肯定从2019年10月起,所有气体检测报警仪都不再被列入强制检定的范围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计量部门不再承担企业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法定检定任务了,企业需要自行组织检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延伸一下,48号文仅仅存活了1年,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了第42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但是对于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依然和48号文保持一致)。


关键词:气体检测仪 强制检定 检查整改    浏览量:1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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