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设施退役机制按照科技设施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和科技创新委依据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不同类型,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按年度实施分类、分步考核。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可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服务团队进行开放共享绩效奖励,并适当向一线服务人员倾斜。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结果,对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且达到开放共享服务要求的科研仪器管理单位,给予资助。
鼓励非利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科研仪器实施开放共享,相关费用资助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十三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科技设施、购置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通用性强但使用率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科研仪器,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转,并向评议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科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机构,促进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六条 纳入市共享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科技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