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1号)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及其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
本省健全科技创新领导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决定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
第四条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技创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省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合作、创新要素流动、创新环境优化,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整体效能。
本省加强高水平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优化实验室体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本省推动完善政府、创新主体、市场等科技评价体系,健全科技评价制度,加强科技评价专业能力建设,强化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运用。科技评价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完善分层分类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应当根据其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开展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