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将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详细描述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纸质版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2)编写。鼓励企业基于现有场景,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业务运营全链条的解耦与重构,探索智能生产新场景、企业管理新形态和产业组织新模式。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非中央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三)各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对本集团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四)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30个、15个。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累计数量超过300个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40个、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10个、5个。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