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单位或其联合申报方拥有相关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单位与其联合申报方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系,其中一方应为项目产品的应用方,且双方之间在单一自然年内针对项目所涉及产品的实际采购额(或销售额)应大于4000万元(以销售方回款金额为准,不含税)。
5.企业就同一品类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每年仅能参与一个联合体申报,同一企业就不同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被测量量/工作原理不同均算不同品类)每年可分别参与多个联合体申报。
第七条 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对于企业在相应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针对两款产品的一次性工程费申请补贴。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资助标准:对中央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国家与市级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自然年的采购额(或销售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申报材料(含电子证照)
1.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单位上年度有关纳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二)专项申报材料
所有专项申报材料需在申报系统上传电子版,并在提供书面材料时提供复印件,具体各扶持方向所需专项材料如下:
1.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与公共服务平台合作的有关材料,如合作协议、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等。
2.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的项目合同、国家拨付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等有关材料。
3.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认证通过的有关材料;认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有关材料。
4.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及联合体参与产品开发的有关材料,如合作协议、费用支出清单等;单款芯片或模组双方单一自然年采购额超过4000万元的有关材料,如双方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回款单等。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批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并组织开展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的项目,就合规性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审议后,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拟定资助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