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本市智能传感器产业快速集聚,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本市智能传感器产业快速集聚,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专项扶持计划中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和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扶持计划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扶持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下设四个扶持方向: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对在深圳智能传感MEMS中试线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予以支持。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传感器领域相关扶持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鼓励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共同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
第五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协会、研究机构等机构;
(二)项目的实施地需在深圳市内;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各扶持方向专项申报条件: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申报单位需在我市深圳智能传感MEMS芯片中试验证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已经结案并形成相关支出。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1.中央财政资金市级到账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前的三个年度内。
2.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专项需属于智能传感器领域。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于申报指南发布前三年内已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或其传感器产品(包括传感芯片、模组)已经通过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等可靠度标准认证。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内公司智能传感器领域的营收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或智能传感器业务占公司总营收比重达30%以上。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1.该项目采用联合申报方式开展,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获得其他合作方许可。
2.项目所涉及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应由申报单位和其联合申报方共同研发,在深圳市内完成设计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