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投诉或举报的,或者相关异议、投诉或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受资助单位在资金下达文件下发后1年内,若企业出现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动事项,需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企业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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