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支持发展绿色运输。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创建国家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省级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国家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给予奖励。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的年增加量部分,按每吨3元标准进行补助,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43.支持发展智慧物流。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经认定符合要求、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4.支持物流枢纽和冷链物流建设。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哈尔滨、牡丹江、黑河、绥芬河—东宁等国家物流枢纽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
45.支持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46.支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对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实施奖补。对采用集中供热的超低能耗建筑,支持采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或按地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减免。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超低能耗建筑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0.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47.支持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技术落后、不满足规范标准、节能环保不达标设备的更新改造,推进燃气老化管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
九、税收政策
4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产品生产。对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实施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49.强化税收优惠支持环保投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国家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落实绿色采购和资源回收利用税收减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纳税额。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强化要素保障
51.推动绿色企业上市。实施企业上市“紫丁香”计划,大力推荐绿色环保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落实好我省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52.构建多维度绿色金融基础支撑体系。结合生态环保、节能改造、传统能源绿色转型等领域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黑龙江省绿色环保企业项目库。倾斜金融资源,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披露环境信息,向符合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53.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对接碳减排重点领域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碳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支持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
54.强化用地要素保障。聚焦“四大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加氢站、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制造、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于绿色发展相关重点项目使用林地,项目材料齐全、需省级林草部门审批的,将依法依规开辟绿色通道,加速审批;需委托审批的,监督委托审批部门,压实责任、提速增效。
55.强化高质量发展用能保障。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遏制同质化、低水平项目建设,支持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率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