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方案 » 解决方案 » 制冷 » 正文

制冷剂泄漏检测解决方案

电子捡漏仪的操作规程


  来源: 德图仪器 时间:2019-06-26 编辑:伊敏
分享到:



在制冷剂泄漏检测方面,传统、简单的检漏方式仍是主流。而由于此类方法大多需要耗费较多人力、且结果只能通过目测观察得到,效果及准确性都较差等不足,新型、电子化的检漏方式逐渐成为必需。由此不仅可带来更精确可靠的泄漏检测结果,检测效率也能随之提升。

一、制冷剂概述

1.制冷剂、压缩机、蒸发器、节流器、冷凝器是制冷系统五大主要组成部分。

2.制冷剂以流体形式在制冷系统中循环以吸收并释放能量。

3.制冷系统运行时,绝大部分制冷剂以液态或气饱和态形式存在于冷凝器和蒸发器。

4.制冷剂在制冷系统中有三种存在形式,液态(过冷),蒸汽(过热)和饱和态(气液混合)。

饱和态制冷剂由任一比例的液态和蒸汽形式混合。

过热态指制冷剂温度高于饱和蒸发温度,完全以蒸汽形式存在。

过冷态指制冷剂温度低于饱和冷凝温度,完全以液态形式存在。

5.制冷剂有特定的化学组成,通常命名为“R-XXX”,并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6.由液态转换为蒸汽时制冷剂吸热,由蒸汽转换为液态时制冷剂放热。

7.制冷系统运行时,绝大部分制冷剂以液态或气饱和态形式存在于冷凝器和蒸发器。

8.单一成分的制冷剂存在对应的“压力-温度”关系,系统压力下降时,制冷剂蒸发,温度升高。

9.理想的制冷剂需满足以下特性:

形态变化时能携带大量的热量;

安全、稳定、可被检测到;

压缩特性优良、环保、经济。

10.虽然大多制冷剂可能无毒,但由于比空气重且会置换周围的氧气,因此过量的泄漏可能造成人员窒息。

大部分制冷剂按其组成元素可分为四类:

HC:由H,F,C元素组成,代表制冷剂R600a。

CFC:由Cl,F, C元素组成,代表制冷剂R12, R113, R114。

HFC:由H,F,C元素组成。代表制冷剂R134a,R410A, R32。

HCFC:由H,Cl,F,C元素组成,代表制冷剂R22、R123、R409a

二、制冷剂泄漏检测:

肥皂水捡漏:向系统泵入高压氮气,并在可能部位涂上肥皂水,冒泡处即为渗漏点,但耗费人力和时间,较小泄漏时检测效果差。

差压检漏:通过系统保压过程前后压力变化,判断是否泄漏,这种方法只能定性判断,无法准确找到漏点。

荧光检漏:利用荧光检漏仪在紫外/蓝光检漏灯照射下会发出明亮的黄绿光的原理,但制冷剂与荧光剂混合需较长时间。

电子检漏仪:探头向可能泄漏的地方移动,若出现泄漏,检漏仪发出警报。这种设备检漏快速、简便。

解读德图testo-316-3检漏仪信息:

问:为何电子检漏仪说明书上没有找到我需要检漏仪的制冷剂,而是HCFCs,CFCs,HFCs?如图:

答:制冷剂种类繁多,且新型制冷剂在不断增加,因此用制冷剂分类符号表明。

问:为何电子检漏仪机身仅有少量制冷剂可选?是否其他制冷剂不可检测?

答:同类制冷剂与检漏仪传感器原理一致,机身只显示各种类下代表制冷剂。

选择合适的检漏仪:


三、检漏注意事项&技巧

1.操作电子检漏仪前需仔细阅读生产厂家的操作说明。

2.检测压缩机泄漏时,应关闭压缩机。

3.空调管路需保证一定量的制冷剂充注。检漏时管路表压不得低于3.4bar, 温度不得低于15℃。

4.如被测物已经脏污,需避免传感器于被测物直接接触,防止传感器污染。

5.如脏污严重,使用干燥无尘擦拭布擦拭或用压缩空气 吹拭。切勿使用清洁剂或溶剂清洗被测物,因检漏仪传感器可能对其组分敏感。

关键词:检测 检漏仪 传感器    浏览量:4399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技术方案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