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加强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和完善产品设施安全可靠、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安全大市场。
(一)推进食品安全标本兼治。
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加大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力度。提高粮食收储质量,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推进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标签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加快食品相关标准样品研制。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农产品原产地追溯促进行动,打造追溯管理规范、市场机制成熟、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追溯标杆企业,推动全程追溯协作和示范推广。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厘清食品安全监管权责边界,压实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管措施,改进提升以问题为导向的监督检查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对监督管理的科学支撑,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面向医院、学校、托育机构等重点场所,科学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提升风险监测覆盖面和问题发现率。聚焦执法、司法重点难点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技术鉴定能力。加快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向政府信息平台开放数据。深化食品安全抽检制度改革,明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的功能定位,以功能为导向优化实施机制,推进“你点我检”、“你送我检”常态化,强化抽检监测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作用。稳步实现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每年5批次/千人目标,其中种养殖环节抽检量每年2批次/千人。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完善相应技术职务体系,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强化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
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推进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大惩处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稳步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
优化管理方式促进新药好药加快上市。完善创新药物、创新疫苗、医疗器械等快速审评审批机制,加快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建立国家药物医疗器械创新协作机制,加强对重大创新药研发的指导。鼓励研制短缺药品、儿童用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药品、公共卫生方面急需药品,鼓励新药境内外同步研发申报。继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与仿制药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一致性评价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提升。
加强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从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推开,逐步实现重点类别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开展常态化药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推进建设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科学制定抽检计划,优化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抽检比例,加大对高风险重点产品的抽检力度。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提升药品监管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核查,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开展药品质量提升行动,健全生物制品等高风险产品标准制定工作机制,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改革和完善疫苗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生产的主要疫苗品种批签发能力。深入开展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