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地方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证监会负责)
(十一)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然资源部负责)
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
(十二)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为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相关货物清单,海关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进一步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负责)
(十三)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五)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