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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十条”力挺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来源: 深圳发布 时间:2023-08-17 编辑: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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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深圳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紧盯深圳民营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从重大项目建设、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应用场景开放、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提出20条“实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


民营经济是深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全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设立平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23年年底前出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在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新型储能等新兴领域大力培育一批民营领军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纳入国家、省民营企业百强名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给予奖励。2023年年底前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应用场景开放。加大高端装备、智慧物流、商贸消费、安全应急、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对涉及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开放的应用场景,对民营企业实现“应放尽放、应批尽批”。以“揭榜挂帅”等形式举办场景应用大赛,获奖产品优先列入创新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和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五、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整合水电、海关、税务等银行迫切需要的公共数据及金融、商业等领域的数据资源,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提供支持。设立5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适当降低资金池入池门槛、提高补偿比例,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加快形成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城市老旧资源。2023年年底前出台扩大民间投资若干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深圳证监局)


七、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鼓励招标人免除民营企业投标担保,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当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和核查,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八、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试行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023年年底前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性质的公平竞争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前海管理局)


关键词:深圳 民营经济 二十条    浏览量: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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