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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个市县级监测仪器缺乏等问题突出


时间:2016-06-03 作者: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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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日前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至此,水、气、土三大环境领域,从国务院层面均出台了行动计划。然而,与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不同的是,至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仍是空白。

当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同时,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


就“土十条”的发布实施,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表示,针对大气、水和土壤三大环境介质,我国已经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但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研究员告诉记者,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

林玉锁认为,加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不足。据王夏晖介绍,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同时,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此外,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王夏晖说,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设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环节,尚未充分考虑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

王夏晖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谷庆宝说,从各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模式来看,专项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但多在其环境保护法中设专章规定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

“土十条”或推动监测仪器发展

对于土壤污染立法,“土十条”也提出明确要求。比如,2016年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关键词:仪器仪表 测试测量 监测仪器    浏览量: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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