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产商的定价也在相同的范围,则国产商要向国家缴纳大约20万元人民币的税收。实际的收入就可能只有60万。即便是国产仪器商再降低价格(不盈利甚至亏本),由于许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用来购买仪器的都是国家拨款的经费,价格上节省10%不会是采购者优先考虑的因素。
加上行业中普遍对国产仪器的偏见,国产科学仪器进入高校或国有科研机构困难重重。一方面对进口仪器采取减税,一方面国产仪器又得缴纳全税收,这相当国产仪器在为进口仪器买单。对于国产仪器来说,这种政策是极为不公平的。
近二十年来,政府对国产科学仪器的研发有了不少的投入。在国家“863”、“973”、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等专项的支持下,国产仪器产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的仪器制造商也非常努力,研制出如等离子质谱仪,液相色谱 — 极杆串联质谱仪等一批较为高端的科学仪器。
有些仪器在性能和可靠性上并不比进口仪器差,完全可以满足具体应用单位的实际需要,甚至满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需要。但研发出来的仪器要能产业化,要能当成商品仪器卖给所需要的机构才有意义。
国产仪器商同样需要盈利才能生存和发展。而仪器市场的公平竞争,是国产仪器产业化能长期进行下去的基础。继续推行进口仪器的免税政策,使国产仪器在市场竞争上处于政策上的不利位置,势必使得国内仪器制造商开发新产品时踌躇不前,使我们几十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当然,要求政府对国内的科学仪器制造商采取与进口仪器一样的免税政策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税收毕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
但为了国产仪器与进口仪器能够在市场上公平的竞争位置,我们呼吁政府对目前的进口仪器免税政策进行重新考虑,对进口仪器采取与国产仪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政策。对进口仪器征收的税,可以用来增加高等院校及国有科研机构采购科学仪器的投入。
原则上,并没有给国家带来额外的经费负担。
根据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当前国内不能自主生产又有实际科研需求的仪器,在进口上设置税收的优惠政策也是符合发展状况的,但是,当局与进口仪器商,使用单位在招标时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针,进口仪器合理免税。这样才能使国产仪器在市场上拥有公平对待,才能使国产仪器的发展在政策的转变上获得转机。
免税政策的背景
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