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聚焦 » 行业动态 » 正文

智能电表状态轮换新模式 让电能表多工作50%的时间


  来源: 国家电网杂志 时间:2018-04-16 编辑:甘立人
分享到:



在我国,电能表属于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国家层面对涉及交易结算的电能表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据上海市地方法规,以前上海地区的在用电能表至多每8年即需更换,到期轮换存在很大的弊端。如今,上海通过电能表状态轮换,可让电能表多工作50%的时间,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


首先,我国实行电能表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制度,生产企业只有通过质监部门的型试试验,并且通过对生产场地、生产设施、生产人员、工艺条件严格的现场考核,才能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证,进而从事电能表的生产制造。

“即便如此,出厂后用于交易结算的电能表也不能直接投入使用。”国网上海电科院计量中心主任夏东辉表示,“每一只电能表都需经过我们的‘首次强制检定’才能被安装到千家万户,未经检定合格的电能表,不得安装使用。”国网上海计量中心是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上海电网里每一只运转的电能表都需要经过这里的层层把关。

“首次强制检定”也不是一劳永逸的。电能表与其他产品一样,都有其使用寿命,如果使用时间久了,其计量稳定性有可能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首次检定时的计量性能要求。所以,为了保证其计量准确,国家对电能表的使用环节还规定了“限期使用和到期轮换”政策。计量检定规程对电能表的使用年限作出了相关规定,电子式电能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为6~8年。而到期轮换,也就是用户口中的“换表”,是指电能表在其使用年限期满前,需进行到期轮换,到期轮换由其产权方负责。

在上海,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实行了按照电能表检定周期这一固定时间段对在用贸易结算电能表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颁行于1999年的国家检定规程《电子式电能表》中规定,“使用中的安装式电能表检定周期一般为5年”。2012年,国家在此规程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施行了《电子式交流电能表》国家检定规程,其中规定:0.2S级、0.5S级有功电能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1级、2级有功电能表和2级、3级无功电能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8年。目前,上海地区的民用电能表属于1级或2级有功电子式电能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是依据2012年的这一标准,将民用电能表的轮换周期统一确定为8年。

也是就说,从安装到户之日起计,8年之后,无论用户家中电能表的实际计量性能如何,都需更换,后续进入报废流程。这种做法在一段时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用户和供电企业之间的公平利益,但随着电能表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电能表运行水平监测水平的提升,“一刀切”式做法在造成人力物力浪费、不利于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缺陷正越来越明显。

“延期使用”依据充足

为了探知到期电能表的质量状况,一部分到期的电能表被拆换后并未直接报废。在上海,它们被集中送进国网上海计量中心接受拆回检定。

2月11日,国网上海计量中心单相电能表检定班班长吴晓峰执行着常规的批量检定操作。此前,对于电能表拆回检测的试验就在这个班组进行。

“从2005年起,我们对各类电子式电能表质量情况进行了长期跟踪试验。检定结果证明了我们的预判。”从国网上海计量中心技术质检室主任朱彬若掌握的数据来看,自2005年至2015年间,在487177只拆回检定的电能表中,计量性能合格率高达99.97%。其中,运行满10年的电能表共有2969只,判定不合格仅29只,总体合格率为99.03%,计量性能合格率也高达99.93%。

数据有力证明了“一刀切”式的8年轮换值得改进。

关键词:智能电表 电表 计量器    浏览量:5075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行业聚焦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