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车用压缩天然气贸易结算更加公平公正,保证加气机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实现与国际接轨,依据新版《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天津将于2015年10月上旬至2015年11月初集中对加气机贸易结算单位及显示单价进行更改,即将加气机的贸易结算单位由体积立方米(m3)更改为质量千克(kg)。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从投入使用一直采用体积(m3)作为计量结算单位,需要输入密度系数进行折算。由于天然气密度受气源等影响会发生变化,如不及时调整加气机,就可能影响到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其间,将依据新版《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天津已安装完毕和投入使用的加气机铭牌、显示面板(计量单位更改为千克或kg,单价更改为元/千克或元/kg)进行更改,并对加气机实施计量检定。
更改工作期间,有的加气站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体积和质量结算并存的两种状态,这两种状态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加气。同时,自更改工作开始之日起,天津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必须符合新版《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