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刘潇、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小清、副秘书长张建华、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李俭、王建永等一行莅临精创电气调研。
精创电气李敏副董事长、陈荣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程丹以及审计法务部陈庆平、李健、知识产权部张京京参与会见。宾主双方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涉外法律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江苏省律师协会:给予企业全面及时有效的支持 督促企业加强相关制度管理办法
各位法律专家就精创电气面临的知识产权、涉外法律、商业秘密保护等事务,特别是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予以专业性指导和建议。
专家团队提醒:企业一旦遇到商业秘密泄露、核心技术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可以随时寻求法律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许多新涌现的创业公司通过挖头部公司墙角的方式提升自身技术水平,推高市场估值;而大企业员工则通过跳槽、或者非法泄密的方式,向中小创企业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这种看似“双赢”的局面却是以严重侵害大公司商业秘密为代价的。
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刘潇律师强调,以上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此类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这些公司或个人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害的企业可依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旦泄露将遭巨大损失
诉请法院判令侵权的企业或个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损失难以确定的,则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公司方面还有权诉请侵权人承担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另外,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结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做出规定。其中,《刑法》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基于侵犯商业秘密,一旦提起刑事诉讼,侵权人不仅会承担自由罚,而且还要承担财产罚。
刘潇律师特别指出,相较于民事责任,对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会更加严厉。